保修期后,如果房屋漏水将由谁担责?市民肖先生入手了一套位于顶楼的商品房,夫妻俩对房屋的采光、视野、防噪音等各方面都很满意,目前唯一担心的就是房屋漏水的可能性。肖先生查阅了不少资料,最后通过登录市住建局官方网站,在该网站上的“业务知识库”栏目找到了答案——
根据《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八十条规定,物业保修期届满后,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,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;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负责。因此过了保修期后房屋漏水,应根据漏水部位由业主共同或独自承担维修责任。
不仅仅是房屋漏水问题,事实上,房屋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成了众多购房者心中的隐忧。对于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理的问题,“业务知识库”讲解得非常详细:根据《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和建设部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》,在保修期内房屋发现质量问题时,可向建设单位、物业管理单位及该工程的施工单位投诉,建设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按保修书内容进行保修,施工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,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单位保修。保修责任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,用户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保修,并对其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。对超过保修期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,由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处理。
值得注意的是,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用户经济损失要求赔偿或要求退房的,属民事纠纷,用户应通过协商解决,协商不能解决时,可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等途径解决。
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何时开始算起?根据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,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。